##EasyReadMore##

10.09.2010

Sinnott Armstrong 1987 Moral Realisms and Moral Dilemmas

(本文待修改)

在這篇文章裡,Armstrong要用道德兩難的情境來論證極端的道德實在論(extreme moral realism theory)不會成立。底下的notes是我的意見或補充。

Armstrong對這篇文章會用到的概念的定義:
  • 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 theory):道德判斷為不為真,和某種心靈狀態沒有關係。
  • 例如,有些道德實在論者可能會主張,道德判斷的真假值和個人喜好無關(不會因為我討厭吃芋頭而改變「種芋頭是道德上錯的的行為」這個判斷的真假值);有些可能會主張,道德判斷為不為真和現實世界的人們的想法無關,而是跟理想世界中人們的看法有關;有些可能會主張,只和行為者(agent)在想什麼有關,和行為者以外的人(judger)在想什麼無關。
  • 極端的道德實在論:主張有為真的道德判斷;而且只有真假值和任何心靈狀態都沒有關係的道德判斷才為真。
  • 這個理論會允許這個情況發生:儘管所有人都認為吃狗肉是道德上錯的,「吃狗肉不是道德上錯的」仍然是正確的道德判斷。也就是說,人們認為某件事是道德上怎樣怎樣,和事實上某件事是道德上怎樣怎樣一點關係也沒有。
  • 道德兩難(moral dilemma):當簍雷處在,有某個道德要求要簍雷應該做A和B,而且簍雷沒辦法兩個都做,而且A和B兩個的重要性(或急迫性、正當性)是一樣的。
  • 因為某個道德理由(moral reason)而去做A的意思是,考慮到做A後會出現的道德結果(例如能不能減少痛苦),或是考慮到A這個行為本身具有的道德性質(例如信守承諾是道德上對的)而去做A。 在下列條件下,道德理由將會是道德要求:如果S在沒有其他好的道德理由的情況下不做A,那麼S做了一件道德上錯的事。
Armstrong的論證:
想像這個情境(我不擅長想有趣的例子,看官們請忍受一下Armstrong舉的無聊範例):
Jim之前答應他的同事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完成他的專案計畫,但基於天曉得是什麼的原因,在Jim沒有做錯任何事的情況下(例如偷懶),Jim的進度不如預期,而且明天就是最後期限了。然而今天是Jim他女兒的生日,按照慣例他們一家人會一起慶祝;雖然Jim之前沒承諾會參加,但大家都預期他會到場,而且如果Jim沒去的話她女兒會很失望。

如果Jim打算如期完成專案計畫,她女兒就得忍受沒有爸爸的生日派對;如果Jim打算赴生日派對,他就沒辦法完成答應同事的任務。而且專案計畫和避免女兒幼小的心靈受傷的重要程度是一樣的。因此現在Jim處於道德兩難的情境。

Jack處於和Jim在道德面向上幾乎一樣的兩難情境中,然而Jim比較想要經營家庭生活,Jack比較想要經營事業生活,而且他們的偏好不是基於對家庭或事業有錯誤的認知或誇大的想像。
極端道德實在論可以容許出現這種道德兩難,因為在上述的情況下「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和「Jim不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而去陪女兒)」這兩個判斷的真假值和任何人的心靈狀態都無關*1,完全符合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對道德判斷的定義。

Armstrong的論證是這樣的,
  1. Jack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對上述案例的判斷)
  2. Jim應該不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對上述案例的判斷)
  3. 如果Jim應該不遵守對同事的承諾,那麼,並非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為推論出4而做的預設)
  4. 並非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2、3)
  5. 行為者應不應該遵守承諾端賴他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的考量。(根據1、4)
  6. 如果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為真,那麼對於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不會受行為者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的影響。(根據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的定義)
  7. 極端的道德實在論是錯的。(根據5、6)
Armstrong對道德兩難論證的分析:
這個論證最重要的部分是1、2和3,除了6以外4到7都是從它們推論出來的,因此想要挽救極端道德實在論的人大概只要從那三個前提下手,也就是解釋「S應該做X」是什麼意思,就好了。可能的解釋方式至少有以下三種:
a.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沒有被其他道德理由凌駕。另一個比較強的解釋是,

b.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

c.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沒有被其他道德理由凌駕,而且考慮到S(在沒有錯誤認知、不理性或偏見的情況下)打算怎麼經營他的人生,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將會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
在a的解釋下,遵守對同事的承諾和不遵守承諾端在道德上都一樣重要,沒有哪一個凌駕於另一個,因此對雙J而言這兩件事都是應該要做的,所以前提3是錯的。

在b的解釋下,遵守承諾和不遵守承諾端在道德上都一樣重要,沒有哪一個凌駕於另一個,因此對雙J而言這兩件事都不應該做。所以前提1和2是假的;前提3則為真,因為,如果Jim有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的道德理由要不遵守承諾端,那麼Jim當然就不應該把時間用在趕工那分專案計畫*2。

在c的解釋下,前提1、2和3都為真,因此這個論證成立。雖然這個解釋和平常我們對「S應該做X」的解釋可能不太一樣,但在這個論證裡它已經夠用了。
但是,試圖用重新解釋前提的方式來反駁論證的人,忽略了這個論證最重要的主張:道德判斷的真假值的確會受某些心靈狀態影響,而不是像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宣稱的那樣。畢竟在道德兩難的情況中,雖然雙J遵守承諾也不是,不遵守承諾也不是,左右為難,但還是得選一個做,但是要怎麼選呢?既然在非心靈狀態的面向上雙J的情況幾乎一樣(所以不能用來判斷應該怎麼做),那麼就用某種心靈狀態判斷吧:Jim比較想要經營家庭生活,Jack比較想要經營事業生活,由此判斷要Jim陪女兒、Jack趕計畫。由此可見心靈狀態的確會影響道德判斷的真假值,因此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大概不會對。

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可能的反駁,及Armstrong對此的回應:
反駁a:解釋c和平常我們對「S應該做X」的解釋不一樣啦!看看解釋a和b多麼符合我們使用「S應該做X」的直覺啊。

回應:這個反駁要嘛沒搞清楚反極端道德實在論者想用這個論證幹嘛,要嘛低估了我們使用語言的彈性。這個論證不是要證明所有的道德判斷都要考慮某種心靈狀態,所以就算解釋a或b完全捕捉了我們使用「應該」的直覺也沒有比較贏。此外,解釋c的確捕捉了部分,而不是全部,我們使用「應該」的直覺。

繼續反駁:解釋c說的「應該」是speech acts語用,沒有真假值可言。也就是,那根本算不上是道德判斷,那只代表了S做了要去做X的承諾。

再次回應:好啦,就算那只是個承諾而不是道德判斷,我們還是會覺得對於雙J在這個情境下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得參考他們對自己人生的規畫。也就是說,解釋c的應該是不是speech act、是不是語用,和雙J應該做什麼行為沒有關係。*3

*  *  *
反駁b:解釋c說的「應該」不是道德判斷,因為它不符合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因此前提6是錯的*4,這個論證不成立。

回應:解釋c說的「應該」是道德判斷。而且這個論證要討論的是,有些道德判斷是不是要考慮行為者對人生的規畫;然而極端道德實在論者直接把道德判斷定義為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而做出的判斷,這是個循環定義,因此反駁b失敗。

*  *  *
反駁c:指出這個情境不是道德兩難。
回應:修改情境,使雙J處於道德兩難。

*  *  *
反駁d:我同意做道德判斷時可以考慮行為者之前的行為(但仍然不考慮行為者的心靈狀態,所以沒有違反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例如Jim之前都比較照顧家庭,那麼以此為由判斷Jim應該陪女兒也會是個道德判斷。

回應:行為者之前之所以會做那些行為,是因為他們心裡的人生規畫或別的東西造成的,因此表面上考慮行為者之前的行為似乎和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沒有衝突,但事實上有。

Armstrong總結道,目前似乎沒有好的理由能反駁道德兩難論證,所以我們似乎可以承認有些道德判斷的確會考慮到某些心靈狀態,因此極端的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是錯的。
最後,Armstrong對道德兩難論證的澄清:
  • 這個論證只反對極端的道德實在論,不是極端道德實在論者的人不必緊張。
  • 這個論證只主張有些道德判斷會考慮某些心靈狀態,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判斷都會考慮某些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反對所有道德判斷都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但不反對有些道德判斷的確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不反對如右的道德實在論:做道德判斷時不考慮真實世界裡的人的心靈狀態,而是考慮理想世界中的人的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不反對如右的實在論:做道德判斷時不考慮行為者以外的人的心靈狀態,只考慮行為者的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只在有道德兩難的情境下才健全。


Note:
  1. 做道德判斷時考慮盡量減少某個人的痛苦,可不可以算是考慮某種心靈狀態?或者我們可以同情地把雙J之所以應該參加生日派對的原因理解為遵守家人間不明文的約定。
  2. 我覺得3在解釋b底下為真是因為它的前件為假。這樣講不是比較簡單易懂嗎?
  3. 我不確定自己對繼續反駁和再次回應的部分完全理解了,以下是原文:Moral realists might try to explain such uses in terms of speech acts and pragmatic effects rather than truth conditions. No pragmatic explanation, however, seems to be adequate, because it seems true that Jack ought to keep his promise but not that Jim ought to keep his promise, regardless of which speech act is done or which pragmatic effect is intended. This suggests that the  agents' ways of life determine the truth values of the judgments rather than only their speech acts and pragmatic effects. Thus, the first response fails.
  4. 把前提5誤植為前提6嗎?畢竟前提6是從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的定義推論出來的耶。

參考資料:
Sinnott Armstrong 1987 Moral Realisms and Moral Dilemmas

8 comments:

  1. 關於對兩個實在論的定義:

    S-A好像只是說它們主張道德判斷的為真不倚賴(所有或某些)心靈狀態。實在論是關於道德命題(判斷)的真值條件的,不是關於我們該怎麼做道德判斷。如果某個道德判斷在某個實在論底下為真,不管那個道德判斷是怎麼被做出來的,它應該都依然會為真。

    ReplyDelete
  2. 好長喔,我改天再看。

    ReplyDelete
  3. 我又回來了。繼現場沒有講得很清楚之後,我再試試看用寫的能不能寫清楚。

    妳寫的論證中,命題6.長這樣:

    「如果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為真,那麼對於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不會受行為者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的影響。(根據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的定義)。」

    不過原文裡的命題6.卻是長這樣:

    「If moral realism were true, what an agent ought to do would not depend on the agent's choice or personal ranking.」

    比較過後會發現,前件一樣,但後件不同。而後件則是用「不依賴」這個連接詞連接起兩個名詞的子句,這個子句的右項,原文是「agent's choice or personal ranking」,而妳則是寫「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這大致上是意思一樣的,所以可以排除掉。

    剩下最後一個地方,就是原文的「what an agent ought to do」,和妳的「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關鍵的差別就出現在這裡。原文只有提到「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事」,卻沒有明說那就是一個「道德判斷」。

    到此為止,我想先岔題到另一個文本上。Gilbert Harman在1977年寫了一本書叫The Nature of Morality,裡面提到「應該 (ought)」這個字,在日常語言中至少有四種不同的意思,而只有一種是在談道德義務或道德判斷:第一種意義是對事情的預測或期待,例如「火車這時應該要進站了」或「火車應該是誤點了」;第二種意義是對事物的評價,例如「這張照片應該調亮一點」或「世界應該要有更多愛」;第三種意義是工具理性的推論,例如「闖空門應該要戴手套」或「作弊應該要動作小一點」。以上三種都不是在做道德判斷,也沒有在賦與任何人道德上的義務。

    因此,當任何人在構作一個道德論證時,都必須特別注意,當對方只寫了「應該 (ought)」的時候,他有沒有可能是在偷渡別種意義下的「應該」來當成道德義務或道德判斷。

    也就是說,Sinnott-Armstrong在妳以為他誤植5.為6.的地方,其實沒有誤植,他在幫極端道德實在論者挑自己寫的論證的毛病;回到原文的272頁最後一行到273的第一行:「A second response might be to deny that... judgments with "ought" are moral judgments...」。

    現在再回去看原文的命題6.,命題6.主張:

    若道德實在論是對的,則……。

    道德實在論者當然會認為道德實在論是對的,因此反駁b既然是道德實在論者的反駁,當然會同意道德實在論是對的,所以前件滿足了,現在只要看後件:

    ……則,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不依賴行為者的個人選擇或偏好。

    但是反駁b的道德實在論者說的正是:「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不是「行為者的道德義務(要求)」,而道德實在論又是關於道德義務的理論,那麼一個道德實在論者,為了指出論證結論有錯,就一定要否定某條前提(歸謬),對反駁b而言,最容易否定的就是命題6.了。

    反正命題6.只是在談「行為者應該做什麼」,那我們就讓「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依賴「行為者的個人選擇或偏好」,但否定「行為者應該做什麼」,「行為者的道德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反實在論論證就會無效。

    也就是說,原本命題6.被提出來當做道德實在論的定義,但現在道德實在論者說,這個定義是錯的,因為道德實在論同意「行為者應該做什麼可依賴行為者的個人選擇或偏好」,但不同意「行為者的道德義務(要求)可依賴行為者的個人選擇或偏好」。

    這麼一來,反實在論者,就必須證明在論證中出現的那個「應該」,是一個具道德意義的「應該」,而不只是其它非道德意義的應該(期待、評價、工具理性……等)。

    ReplyDelete
  4. IsaacStein:

    謝謝你這麼詳細的說明!

    我應該找時間把這篇重寫一次。

    ReplyDelete
  5. Kris:

    原來你現在才知道。 ="=

    ReplyDelete

為了避免辛辛苦苦寫的留言送出後就不見,你可以在送出前把它複製到別處。
如果留言一直沒顯示,可能是被系統當成垃圾留言擋下來。你可以寄信到右上角的信箱叫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