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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011

四案論證

在決定論為真的世界裡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嗎

決定論主張,如果世界之前的狀態是怎樣怎樣,那麼世界之後的狀態就被決定一定是那樣那樣。例如,在宇宙大爆炸的那瞬間每個粒子的速度、旋轉方式、組成成分,以及能量在空間中的分布等等狀態,就決定了西元2011年五月二十九號安萍會在宿舍寫四案論證這件事一定會發生。

如果決定論為真,給定世界之前的狀態就決定了世界以後一定會發生什麼事,那麼我們還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嗎?

有些人認為,只有在我們能做實際上我們沒做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例如,簍雷實際上說了「要教官退出校園就是要警察、軍人退出國家」這句蠢話,但是其實簍可以不說這句蠢話的。在簍雷實際上可以不說蠢話的時候,簍雷才需要為自己說蠢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然而在決定論為真、給定世界初始的狀態的世界裡,簍雷已經被決定要在某某時刻說蠢話,他沒有辦法不說蠢話啊。因此,如果我們認為我們生存的世界是決定論式的,也接受「只有在我們能做實際上我們沒做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這個原則的話,我們沒有辦法要任何人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因為我們都一定會做被之前的世界狀態決定的事情,沒辦法做這以外的事情。

相容論者的策略

相容論者是指,主張「在決定論為真的世界裡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道德責任」的人。

剛剛提到,
如果我們認為我們生存的世界是決定論式的,也接受「只有在我們能做實際上我們沒做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這個原則的話,我們沒有辦法要任何人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有些相容論者接受我們生存的世界是決定論式的,但是不接受「只有在我們能做實際上我們沒做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這個原則。他們提出其他原則來代替,例如:

Hume和Ayer主張,只有在滿足
  • 行為者不是被強迫去做A(A是指某個行為),而且
  • 如果行為者做A是出於他的某個欲望,這個欲望不能是強烈到行為者沒有辦法抵抗的(例如,大雄無論如何、死都要吃冰的欲望,就是強烈到行為者沒有辦法抵抗的欲望),以及
  • 行為者做A,是出於行為者持續且固定的人格特質(例如技安生性暴力,把大雄爆打一頓是出於技安持續且固定的人格特質)
這三個條件的時候,行為者才需要為他的行為A負道德責任。

Frankfurt則主張,只有在滿足
  • 行為者想要做A(一階欲望),而且行為者想要「想要做A」(二階欲望),而且行為者是因為想要「想要做A」而想要做A
的時候,行為者才需要為他的行為A負道德責任。

Fischer和Ravizza則主張,如果滿足
  • 在行為者有充分的理由不做A而做其他事的情境裡,行為者可以不做A而做其他事,而且行為是因為那些充分理由而不做A而做其他事,和
  • 行為者通常都能認識、辨認出(recognize)行為的理由,以及
  • 行為者也把道德理由當成行為的理由
這三個條件,行為者就要為他的行為A負道德責任。

Wallace則主張,只有在滿足
  • 行為者的行為會引發回應態度(reactive attitude)(例如簍雷無緣無故故意踩我的腳所以我生氣了,生氣就是一種回應態度。如果簍雷是不小心踩到我的腳,而且我知道他是不小心的我就不會生氣;簍雷不小心踩到我的腳不會引發回應態度),以及
  • 行為者有能力捕捉並運用道德理由,並用這些理由控制或規範自己的行為
這些條件的情況下,行為者就要為他的行為A負道德責任。

Hume和Ayer、Frankfurt的方案是提出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意思是,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行為者就沒有道德責任;滿足了這些條件,行為者也不一定有道德責任。Fischer和Ravizza、Wallace的則是道德責任的充分條件。意思是,滿足了這些條件,行為者就有道德責任;沒有滿足這些條件,行為者也不一定沒有道德責任。

這些必要或充分條件都可以在決定論為真的世界中被滿足。

Perebroom的四案論證(Four-Case Argument)

Perebroom設計了四個案例,每個案例的主角簍雷都把住隔壁的小隨殺掉了,而且簍雷殺掉小隨的行為都滿足Hume和Ayer、Frankfurt、Fischer和Ravizza、Wallace提出來的條件們。

案例一:
邪惡的神經科學家們創造了簍雷,並無時無刻地操弄他的腦狀態。不過簍雷的成長過程跟正常人沒什麼兩樣。科學家們局部操弄簍雷的行為理由。當簍雷要開始推論他接下來要做什麼的時候,科學家們就按按鈕操弄簍雷的推論過程,讓簍雷變成自私自利的人。科學家沒有讓自私自利成為簍雷無法抗拒的欲望。他們的操弄也讓簍雷想要想要殺掉小隨、簍雷想要殺掉小隨、簍雷想要殺掉小隨是因為他想要想要殺掉小隨。簍雷也接受某些道德理由做為行為理由,在簍雷自私自利的理由比較弱的時候,他就會根據道德理由行為。
案例二:
邪惡的神經科學家們創造了簍雷。雖然他們不能無時無刻地操弄他的腦狀態,但他們在簍雷腦子裡植入晶片, 讓簍雷在推論他接下來要做什麼事的時候通常會考慮自私自利的理由,成為自私自利的人。
案例三:
 簍雷不是被科學家創造出來的。簍雷被成長的環境和所受的教養影響,長成大部分時候是自私自利的人。
案例四:
簍雷不是被科學家創造出來的。他的成長環境和受到的教養也不是熱切鼓吹自私自利的。簍雷活在物理決定論為真的世界裡。
Perebroom認為,案例一的簍雷符合相容論者提出來的,道德責任的充分和必要條件,但我們直覺上還是認為簍雷一不用為他殺了小隨負道德責任,所以Fischer和Ravizza、Wallace提出來的道德責任的充分條件是錯的。

此外,Perebroom認為
  1. 案例一的簍雷沒有道德責任。
  2. 案例一和二之間在道德面向上沒有差別(沒有某個跟道德責任有關的行為的性質,是簍雷一有簍雷二沒有,或簍雷一沒有簍雷二有的),案例二和三之間、案例三和四之間也沒有差別。
  3. 所以,一和二沒有差別,一沒有道德責任,所以二也沒有。二和三沒有差別,二沒有道德責任,所以三也沒有。三和四沒有差別,三沒有道德責任,所以四也沒有。
  4. 因此,物理決定論為真的世界裡生活的簍雷四不用為他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最後,Perebroom主張,這四個案例的簍雷都不用負道德責任的最佳說明是,他們是被他們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因果地決定去殺掉小隨的。案例一的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是被科學家操弄的腦狀態,案例二是被科學家植入的晶片,案例三是成長環境和所受的教養,案例四是簍雷出生前世界之前的狀態。

相容論者對Perebroom的四案論證當然有話要說,不過這篇文章就到此為止吧。


參考文章:
P101-117, Pereboom, D. (2001), Living without Free Wil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相關文章:
自由意志地圖 - 哲學哲學雞蛋糕
決定論的兩難 - 哲學與思方

5.08.2011

電車問題和實驗哲學



上哲概的時候老師放了這段影片給我們看,後續的討論讓我想起了上學期的S-A讀書會念到的,Sinnott-Armstron在2008年和別人合寫的文章,Intention, Temporal Order, and Moral Judgments。

這篇文章裡提到了四個不同的電車案例:
  1. 簍雷想要救電車主軌道上的五個人的話,他唯一的方法是把車開到側軌道上,但是開上側軌會撞死一個人。
  2. 簍雷想要救電車主軌道上的五個人的話,他唯一的方法是把一個長得很大隻的人推到主軌道上,用肉身擋住電車,但是那個倒楣的大傢伙會壯烈犧牲。
  3. 簍雷想要救電車主軌道上的五個人的話,因為電車側軌道會再接回主軌道,所以他唯一的方法是把車開到側軌道上,撞死一個人讓電車停下來。如果側軌道上沒有人可以撞的話電車不會停下來(見下圖)。
  4. 簍雷想要救電車主軌道上的五個人的話,因為電車側軌會再接回主軌道,所以他唯一的方法是把車開到側軌道上,撞死一個人讓電車停下來。不過側軌道上有一顆大石頭,就算側軌道上沒有人電車也會因為撞到石頭停下來。
(圖片來源:Sinnott-Armstron 2008 Intention, Temporal Order, and Moral Judgments)
心理學家用這四個案例做了一份調查,這份調查裡,在簍雷決定救五個人的情況下,受試者們有89%的機會認為簍雷一的做法是道德上可允許的,11%認為簍雷二的做法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簍雷三是55%,簍雷四是72%。

我們,或者換個保險一點的說法,受試者們做這樣的道德判斷是基於什麼理由呢?這篇文章提供了兩個理論,它們都能夠合理地說明這份調查結果:
  • 雙效說(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如果行為者想要的是好結果,而不是把壞的結果當成目的或達到好結果的手段,那麼這個行為在道德上是被允許的。
    簍雷一和簍雷四的目的是救五個人。在簍雷一和四的案例裡,如果側軌上沒有人,那五個人還是可以得救,簍雷不是故意要藉由撞死側軌上的人去救主軌道上的五個人,因此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在簍雷二和三的例子裡,如果側軌上沒有人,那五個人就會被電車撞死。簍雷是想藉由撞死側軌上的人去救那五個人,因此不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
  •  時序假說(temporal hypothesis):
    一個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若且唯若,做這個行為後,壞結果不會發生在好結果之前。
    簍雷一和簍雷四是先開進側軌,因此五個人肯定會得救(好結果),然後才撞死人(壞結果),所以他們的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簍雷二和三是先撞死人(壞結果)然後電車停下來,那五個人得救(好結果),所以他們的行為不是道德上被允許的。
這兩個競爭的說法中,哪一個比較能符合我們的直覺呢?哲學家們的方法是,設計一個行為者想要好結果,而且壞結果比好結果先發生的案例(雙效說會判斷這個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時序說則判斷這個行為不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或者,行為者把壞結果當目的或促成好結果的手段,而且好結果比壞結果先發生的案例(雙效說會判斷這個行為不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時序說則判斷這個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然後做問卷調查。

哲學家們設計的情境是這樣的:
5.簍雷想要救電車主軌上的五個人的話,因為電車側軌會再接回主軌道,而電車側軌上有另一個不會接回主軌的第二側軌,所以他唯一的方法是把電車開進第二側軌。但是在開進第二側軌之前,電車會撞死一個人。
(圖片來源:Sinnott-Armstron 2008 Intention, Temporal Order, and Moral Judgments)
雙效說會判斷簍雷五的行為是道德上可以被允許的,因為簍雷的目的是把車開進第二側軌,而不是把人撞死。時序說會判斷簍雷五的行為不是道德上可被允許的,因為電車會先撞死一個人(壞結果)再開進第二側軌,五個人得救(好結果)。

實驗的詳細過程如下:
他們找了達特茅斯學院(Dartmouth College)和紐約高中(New York high school)的在校生,以及參加在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舉辦的醫學會議的與會者共一百九十個人來寫問卷。受試者的平均年齡是22.8歲,平均修過0.4倫理課。25%受試者曾聽過電車問題,52%受試者是女性。

問卷有三份,內容分別有簍雷一、三和五這三個情境。每個情境都會請受試者回答下列五個問題,以及宗教、性別、年齡等背景資料。
  1. 簍雷讓電車開進側軌是道德上錯的嗎?*1
  2. 簍雷不讓電車開進側軌是道德上錯的嗎?
  3. 如果簍雷讓電車開進側軌,簍雷是殺害在側軌上的人。
  4. 如果簍雷讓電車開進側軌,簍雷是故意殺害在側軌上的人。
  5. 如果簍雷讓電車開進側軌,簍雷要為側軌上的人的死負責。
回答選項:
非常不同意:-3
大致不同意:-2
稍微不同意:-1
中立:0
稍微同意:1
大致同意:2
非常同意:3
受試者們會隨機分配到三份問卷中的其中一份。

省略中間我看不太懂的統計學分析,最後的結果是:
  • 關於問題一,在道德判斷上雙效說勝出。受試者們對簍雷的行為是不是道德上錯的的判斷結果,符合雙效說的判斷標準。
  • 關於問題二,統計結果沒有統計上的顯著性,不過大致上符合雙效說的判斷標準。哲學家們猜測這可能是因為題目的用字把受試者搞胡塗了。*2
  • 關於問題三,在簍雷是不是殺害在側軌上的人的判斷上,時序說勝出。受試者們對簍雷的行為是不是殺害在側軌上的人的判斷結果,符合時序說的判斷標準。
根據調查結果,受試者們在判斷簍雷把電車開進側軌的行為是不是道德上錯的、簍雷是不是殺害在側軌上的人時,用的似乎不是同一套標準。換句話說,殺害的行為可以不是道德上錯的,而非一定是錯的;不殺害的行為可以是道德上錯的,而非一定不是錯的。

關於受試者們怎麼做道德判斷:
受試者似乎是,先判斷簍雷是不是故意要造成不好的結果,或者是不是把不好的結果當成促進好結果的手段;根據這個判斷決定簍雷要不要為他的行為所造成的不好結果負責任;最後再依前兩個判斷來判斷簍雷的行為是不是道德上錯的。

我的想法:
根據雙效說,簍雷一把車開進側軌救五個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不過,簍雷選擇不把車開進側軌救一個人也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只要讓電車繼續在主軌道上行駛,副軌上的人就得救;簍雷沒有故意要撞死五個人,也沒有故意把撞死五個人當成救一個人的手段。所以我們還是可以再問,在雙效說判斷救一個或救五個都是道德上可允許的行為時,救一個比較好還是救五個?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不過這大概已經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範圍了。


相關文章:實驗哲學 - 哲學哲學雞蛋糕


Notes:
  1. 不問「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是為了避免受試者不曉得問卷在幹嘛。
  2. 原文為,However, this lack of significance might result from subjects  being confused by the negation when they were asked whether it  is morally wrong to refrain from throwing the switch(es).

10.09.2010

Sinnott Armstrong 1987 Moral Realisms and Moral Dilemmas

(本文待修改)

在這篇文章裡,Armstrong要用道德兩難的情境來論證極端的道德實在論(extreme moral realism theory)不會成立。底下的notes是我的意見或補充。

Armstrong對這篇文章會用到的概念的定義:
  • 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 theory):道德判斷為不為真,和某種心靈狀態沒有關係。
  • 例如,有些道德實在論者可能會主張,道德判斷的真假值和個人喜好無關(不會因為我討厭吃芋頭而改變「種芋頭是道德上錯的的行為」這個判斷的真假值);有些可能會主張,道德判斷為不為真和現實世界的人們的想法無關,而是跟理想世界中人們的看法有關;有些可能會主張,只和行為者(agent)在想什麼有關,和行為者以外的人(judger)在想什麼無關。
  • 極端的道德實在論:主張有為真的道德判斷;而且只有真假值和任何心靈狀態都沒有關係的道德判斷才為真。
  • 這個理論會允許這個情況發生:儘管所有人都認為吃狗肉是道德上錯的,「吃狗肉不是道德上錯的」仍然是正確的道德判斷。也就是說,人們認為某件事是道德上怎樣怎樣,和事實上某件事是道德上怎樣怎樣一點關係也沒有。
  • 道德兩難(moral dilemma):當簍雷處在,有某個道德要求要簍雷應該做A和B,而且簍雷沒辦法兩個都做,而且A和B兩個的重要性(或急迫性、正當性)是一樣的。
  • 因為某個道德理由(moral reason)而去做A的意思是,考慮到做A後會出現的道德結果(例如能不能減少痛苦),或是考慮到A這個行為本身具有的道德性質(例如信守承諾是道德上對的)而去做A。 在下列條件下,道德理由將會是道德要求:如果S在沒有其他好的道德理由的情況下不做A,那麼S做了一件道德上錯的事。
Armstrong的論證:
想像這個情境(我不擅長想有趣的例子,看官們請忍受一下Armstrong舉的無聊範例):
Jim之前答應他的同事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完成他的專案計畫,但基於天曉得是什麼的原因,在Jim沒有做錯任何事的情況下(例如偷懶),Jim的進度不如預期,而且明天就是最後期限了。然而今天是Jim他女兒的生日,按照慣例他們一家人會一起慶祝;雖然Jim之前沒承諾會參加,但大家都預期他會到場,而且如果Jim沒去的話她女兒會很失望。

如果Jim打算如期完成專案計畫,她女兒就得忍受沒有爸爸的生日派對;如果Jim打算赴生日派對,他就沒辦法完成答應同事的任務。而且專案計畫和避免女兒幼小的心靈受傷的重要程度是一樣的。因此現在Jim處於道德兩難的情境。

Jack處於和Jim在道德面向上幾乎一樣的兩難情境中,然而Jim比較想要經營家庭生活,Jack比較想要經營事業生活,而且他們的偏好不是基於對家庭或事業有錯誤的認知或誇大的想像。
極端道德實在論可以容許出現這種道德兩難,因為在上述的情況下「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和「Jim不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而去陪女兒)」這兩個判斷的真假值和任何人的心靈狀態都無關*1,完全符合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對道德判斷的定義。

Armstrong的論證是這樣的,
  1. Jack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對上述案例的判斷)
  2. Jim應該不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對上述案例的判斷)
  3. 如果Jim應該不遵守對同事的承諾,那麼,並非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為推論出4而做的預設)
  4. 並非Jim應該遵守對同事的承諾。(根據2、3)
  5. 行為者應不應該遵守承諾端賴他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的考量。(根據1、4)
  6. 如果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為真,那麼對於行為者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不會受行為者個人比較想要經營怎樣的生活的影響。(根據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的定義)
  7. 極端的道德實在論是錯的。(根據5、6)
Armstrong對道德兩難論證的分析:
這個論證最重要的部分是1、2和3,除了6以外4到7都是從它們推論出來的,因此想要挽救極端道德實在論的人大概只要從那三個前提下手,也就是解釋「S應該做X」是什麼意思,就好了。可能的解釋方式至少有以下三種:
a.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沒有被其他道德理由凌駕。另一個比較強的解釋是,

b.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

c. S應該做X,若且唯若,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沒有被其他道德理由凌駕,而且考慮到S(在沒有錯誤認知、不理性或偏見的情況下)打算怎麼經營他的人生,支持S做X的道德理由將會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
在a的解釋下,遵守對同事的承諾和不遵守承諾端在道德上都一樣重要,沒有哪一個凌駕於另一個,因此對雙J而言這兩件事都是應該要做的,所以前提3是錯的。

在b的解釋下,遵守承諾和不遵守承諾端在道德上都一樣重要,沒有哪一個凌駕於另一個,因此對雙J而言這兩件事都不應該做。所以前提1和2是假的;前提3則為真,因為,如果Jim有凌駕於其他道德理由的道德理由要不遵守承諾端,那麼Jim當然就不應該把時間用在趕工那分專案計畫*2。

在c的解釋下,前提1、2和3都為真,因此這個論證成立。雖然這個解釋和平常我們對「S應該做X」的解釋可能不太一樣,但在這個論證裡它已經夠用了。
但是,試圖用重新解釋前提的方式來反駁論證的人,忽略了這個論證最重要的主張:道德判斷的真假值的確會受某些心靈狀態影響,而不是像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宣稱的那樣。畢竟在道德兩難的情況中,雖然雙J遵守承諾也不是,不遵守承諾也不是,左右為難,但還是得選一個做,但是要怎麼選呢?既然在非心靈狀態的面向上雙J的情況幾乎一樣(所以不能用來判斷應該怎麼做),那麼就用某種心靈狀態判斷吧:Jim比較想要經營家庭生活,Jack比較想要經營事業生活,由此判斷要Jim陪女兒、Jack趕計畫。由此可見心靈狀態的確會影響道德判斷的真假值,因此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大概不會對。

極端道德實在論者可能的反駁,及Armstrong對此的回應:
反駁a:解釋c和平常我們對「S應該做X」的解釋不一樣啦!看看解釋a和b多麼符合我們使用「S應該做X」的直覺啊。

回應:這個反駁要嘛沒搞清楚反極端道德實在論者想用這個論證幹嘛,要嘛低估了我們使用語言的彈性。這個論證不是要證明所有的道德判斷都要考慮某種心靈狀態,所以就算解釋a或b完全捕捉了我們使用「應該」的直覺也沒有比較贏。此外,解釋c的確捕捉了部分,而不是全部,我們使用「應該」的直覺。

繼續反駁:解釋c說的「應該」是speech acts語用,沒有真假值可言。也就是,那根本算不上是道德判斷,那只代表了S做了要去做X的承諾。

再次回應:好啦,就算那只是個承諾而不是道德判斷,我們還是會覺得對於雙J在這個情境下應該做什麼事的道德判斷,得參考他們對自己人生的規畫。也就是說,解釋c的應該是不是speech act、是不是語用,和雙J應該做什麼行為沒有關係。*3

*  *  *
反駁b:解釋c說的「應該」不是道德判斷,因為它不符合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因此前提6是錯的*4,這個論證不成立。

回應:解釋c說的「應該」是道德判斷。而且這個論證要討論的是,有些道德判斷是不是要考慮行為者對人生的規畫;然而極端道德實在論者直接把道德判斷定義為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而做出的判斷,這是個循環定義,因此反駁b失敗。

*  *  *
反駁c:指出這個情境不是道德兩難。
回應:修改情境,使雙J處於道德兩難。

*  *  *
反駁d:我同意做道德判斷時可以考慮行為者之前的行為(但仍然不考慮行為者的心靈狀態,所以沒有違反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例如Jim之前都比較照顧家庭,那麼以此為由判斷Jim應該陪女兒也會是個道德判斷。

回應:行為者之前之所以會做那些行為,是因為他們心裡的人生規畫或別的東西造成的,因此表面上考慮行為者之前的行為似乎和極端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沒有衝突,但事實上有。

Armstrong總結道,目前似乎沒有好的理由能反駁道德兩難論證,所以我們似乎可以承認有些道德判斷的確會考慮到某些心靈狀態,因此極端的道德實在論對道德判斷的定義是錯的。
最後,Armstrong對道德兩難論證的澄清:
  • 這個論證只反對極端的道德實在論,不是極端道德實在論者的人不必緊張。
  • 這個論證只主張有些道德判斷會考慮某些心靈狀態,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判斷都會考慮某些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反對所有道德判斷都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但不反對有些道德判斷的確不考慮任何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不反對如右的道德實在論:做道德判斷時不考慮真實世界裡的人的心靈狀態,而是考慮理想世界中的人的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不反對如右的實在論:做道德判斷時不考慮行為者以外的人的心靈狀態,只考慮行為者的心靈狀態。
  • 這個論證只在有道德兩難的情境下才健全。


Note:
  1. 做道德判斷時考慮盡量減少某個人的痛苦,可不可以算是考慮某種心靈狀態?或者我們可以同情地把雙J之所以應該參加生日派對的原因理解為遵守家人間不明文的約定。
  2. 我覺得3在解釋b底下為真是因為它的前件為假。這樣講不是比較簡單易懂嗎?
  3. 我不確定自己對繼續反駁和再次回應的部分完全理解了,以下是原文:Moral realists might try to explain such uses in terms of speech acts and pragmatic effects rather than truth conditions. No pragmatic explanation, however, seems to be adequate, because it seems true that Jack ought to keep his promise but not that Jim ought to keep his promise, regardless of which speech act is done or which pragmatic effect is intended. This suggests that the  agents' ways of life determine the truth values of the judgments rather than only their speech acts and pragmatic effects. Thus, the first response fails.
  4. 把前提5誤植為前提6嗎?畢竟前提6是從極端的道德實在論的定義推論出來的耶。

參考資料:
Sinnott Armstrong 1987 Moral Realisms and Moral Dilemmas

2.28.2010

全世界的文化都有某個道德規則又怎樣

就算全世界的文化都有某個道德規則,我猜我們大概也不能就此宣稱這個道德原則是客觀的,因為可能只是每個文化剛好都有這個原則罷了。

例如在跟地球很像的葡萄柚綠茶星球上,現存的每個文化都有隨便殺掉無辜的人是道德上錯的的原則;但這只是巧合,因為早在五千萬年前認為隨便殺掉無辜的人沒有錯的文化都去蘇州賣鴨蛋了。